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签合同要按示范文本

1999-11-07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行业,保障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减少物业管理纠纷,建设部1999年10月14日印发了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》(示范文本)。

示范文本规定当事人、房地产开发单位或其委托管理的物业企业(或者公房出售单位或其委托管理的物业企业)以及购房人(业主)根据法律、法规,在自愿、平等、协商一致的基础上,在签订《房屋买卖(预售)合同》时,买卖双方必须就前期物业管理达成协议。协议内容必须包括:双方的权利和义务、物业管理服务内容、物业管理服务质量、物业管理服务费用(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、更新改造的费用)、其他有偿服务费用、代收代缴收费服务、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、保险、广告牌设置及权益、基他约定事项、违约责任、纠纷调处仲裁等等。这就使得前期物业管理有规范有要求,明确了双方的权责利,发生矛盾纠纷也有据进行查处。这是加强物业管理,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又一重要管理措施。

我们提醒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广大购房人(业主)在出售和购买房屋时一定要按照示范文本的要求,签订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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